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580267448/2016-0336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1〕308号 公开日期:2016-07-1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关联类型: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7-19 12:20

市直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及时转告所属各事业单位,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市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职员管理,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 2006 〕 70 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 2006 〕 87 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 实施方案 > 和 < 实施意见 > 的通知》(市委办发〔 2010 〕 13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指不担负领导职责、被聘任在七、八级管理岗位上从事其他管理任务的人员。
二、聘任原则
市属事业单位选拔聘任七、八级普通职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 、党管干部原则。
2 、德才兼备原则。
3 、按岗聘任原则。
4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聘任条件
市属事业单位选拔聘任的七、八级普通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 、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市属事业单位选拔聘任七、八级普通职员,应当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管理岗位数额内进行(除第6点外),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八、九级职员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可分别选拔聘任为七、八级普通职员。
2 、 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聘普通职员岗位的,可选拔聘任为七级普通职员;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上工作、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四年以上,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转聘普通职员岗位的,可选拔聘任为八级普通职员 。
3 、 在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工作、或在技术工三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 近三年 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转聘普通职员岗位的 , 可选拔聘任为八级普通职员。
4 、新录用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见习期满正式聘用在管理岗位上的 ,可分别选拔聘任为七级和八级普通职员 。
5 、对调入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事业身份人员,如其在原单位受聘为七、八级普通职员,且 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可 聘任到不高于原受聘岗位等级的普通职员岗位。
6 、对按政策安置的原正营级(含技术 10 级)和原副营级(含技术 11 级)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分别将其聘任为七、八级普通职员 。
7 、对 符合“双五”条件 ( 即岗位任职满 5 年,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 ) ,担负领导职责的七、八级职员,退出领导岗位以后, 单位可分别将其聘任为七、八级普通职员,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8 、对连续工龄满二十年,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五年,且近五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单位可将其聘任为八级普通职员,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
四、聘任程序与要求
市属事业单位选拔聘任七、八级普通职员,除涉及秘密或政策性安置等确需采取其他方法以外,均应通过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或者面向社会招聘。其中 市直属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的聘用人选由单位负责审核和聘用,市级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聘用人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负责聘用。
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七、八级普通职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岗位说明书)、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2 、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 、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 、民主测评、民主推荐。
5 、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7 、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变更)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
市属事业单位在选拔聘用七、八级普通职员过程中,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聘用工作的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其他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的市属各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的市属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
本办法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试行。国家和省如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