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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6-0340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1〕278号 公开日期:2016-07-19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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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7-19 20:57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建立保障公平效率的长效激励机制,促进事业发展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277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本级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市本级除巳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队外的事业单位。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准确核定津贴补贴水平。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原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杭人薪[2010]7号)规定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原则
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含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市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市本级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并以此作为调控不同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的主要依据,根据单位的经费形式等因素,建立分类规范、调控制度,遗行限高、稳中、托低。
首次核定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对清理核查后市本级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平均水平进行确认,以确认后的市本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和上年庹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作为核定市本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和确定调控基准线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绩效工资水平调控办法
1.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政补补助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统一按基准线确定,另核定给主管部门基准线5%的人均额度,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的考核结果等因素进行调控。
2.对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管理费开支事业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财政适当补助、经费自理、管理费开支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允许在基准线基础上上下浮动,其中:财政适当补助、管理费开支事业单位的最高上浮比例为100%。对上浮比例超过10%的单位,超额部分按累进比例缴纳调剂资金,缴纳办法另行规定。
对正常开展业务运作的事业单位,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生活补贴水平设定托低线;未正常开展业务运作的,不托低。托低所需资金由财政解决。
3.对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规范和调控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进行调控。
(三)总量核定程序
1、事业单位根据绩效工资水平调控政策、单位现行收入水平,自身财力承受能力等因素,本着有利于单位的长远生存和发展,合理确定本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测算绩效工资总量,经主管部门初审和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上报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计划,综合考虑所属事业单位的行业特点、人员结构和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核定各主管部门的绩效工资总量。
3、主管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对单位的绩效考核,下达所属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作为单位缴纳社保费工资基数的参考依据。主管部门在下达前,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
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下达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适当倾斜。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4、各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的比重一般为50%-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基础性绩效工资统一设立生活补贴、工龄补贴、岗位津贴三项,除此之外,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其他项目。其中:
(1)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2)工龄补贴:主要体现工作年限等因素,根据本人的工龄计发。
(3)岗位津贴:主要体现行业特点、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薪。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照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的不同比重,制定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对承担行政职能,或者公益性较强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主要执行附表1的标准;对具有一定公益性的财政适当补助、管理费开支事业单位,主要执行附表2的标准;对经费自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执行附表3的标准。各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提出执行不同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属事业单位执行标准的指导,同行业单位间应尽量保持平衡。
对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和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的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对病事假或束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可按聘用合同或有关规定酌情减发岗位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用于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后,其余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单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项目,或对部分重点岗位设置专项津贴,报主管部门认可备案,也可由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的特点,统一设置专项津贴。
(二) 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各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三) 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比例关系,根据单位经费形式、层级、效益等因素,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3倍的幅度内。
(五)主管部门可在市人力杜保局、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预留一定比例,用于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的考核奖励。
五、离退休人员补贴确定
(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体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牡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串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牡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纪发[2009]14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在对现行发放的地方性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归并的基础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由基本生活补贴和补充活补贴两部分组成(见附表4)。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二)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后,继续保留的项目为:住房补贴、医疗补贴、交通费、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劳模(高级专家)荣誉津贴、禁猪民族伙食补贴等。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低于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同步进行调整。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教师、护士提高10%工资标准部分)、特殊岗位津贴,按规定保留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医疗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部分人员享受的特殊项目(如禁猪民族伙食补贴)外,其余项目均纳入绩效工资。不再单独发放。
(二)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均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相关政策参照义务教育学校相关政策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保障办法执行。
(四)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按规定进行工资总额调控的基础工业,可结合单位实际,确定内部的分配办法和形式。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除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对阶段性承担重要公益任务的事业单位核拨专项绩效工资奖励外,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退休人员不得在规定的生活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相关职能部门将不定期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相关赍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人才政策,市重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绩效工资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七、经费保障
(一)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即原水平部分按照原经费渠道解决;新增部分,通过原经费渠道、动用结余和部门预算调剂解决,仍有缺口的,结合该单位正常经费的财政补助情况通过部门预算有关程序申报解决。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二)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财政、社保基金、事业单位共同承担。
l、参加财政统发工资的退休人员,其基本生活补贴和补充生活补贴均实行财政统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2、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贴由社保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所需资金由社保基金列支。补充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筹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到指定的专户,并与社保部门签订委托协议,由社保部门负责发放。为保障补充生活补贴费资金的落实,对按市委、市政府相关改制政策规定,执行事业退休待遇的转企改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发放补充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或市财政解决;对财政适当补助事业单位,其退休人员发放补充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全额予以补助;对年度收不抵支或亏损,且在职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单位,其退休人员发放补充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定比例予以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原由单位发放且按规定予以保留的医疗补贴、高级专家荣誉津贴等,在实施绩效工资后,均纳入社保发放项目,所需经费由社保基金列支。
3、由单位发放退休费的人员,生活补贴由单位负责发放,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4、异地参保人员,除按规定由参保地社保基鑫承担部分外,不足部分经费按市本级参保单位的规定解决。
(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八、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确保绩效工资工作平稳实施。
附表:
1、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一)
2、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二)
3、基础性绩效工资各项目标准表(三)
4、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