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07]13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将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单位)人员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 |
一、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 | |
(一)登记为公务员的人员 | |
1 、单位参照管理后,登记为公务员的统一执行公务员的工资制度。 | |
2 、职务工资按本人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按机关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办法处理。津贴补贴按现任职务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 |
(二)因学历等问题暂缓登记的人员 | |
暂缓登记期间,工作人员可按公务员的工资制度进行预处理。其中,职务工资按科员标准对应,级别工资按机关交流调动人员工资办法处理,如原任职务职级高于科员的,应降低至科员级别。津贴补贴按科员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 |
(三)工勤人员统一执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津贴补贴按现任职务(或技术等级)相对应的标准执行。 | |
二、退休人员的工资待遇 | |
(一)基本退休费不变。生活补贴及今后增加的退休费按机关退休人员标准执行。 | |
(二)生活补贴和今后增加退休费的对应关系 | |
参照管理前已经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分别对应比照机关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和科员级的标准执行生活补贴及增加退休费;按上述对应关系所享受的职级不应高于本单位的机构规格。 | |
三、执行时间 | |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 |
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01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