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
一、常规轮值夜班的界定,原则上按每月值夜班数达到 4 天及以上掌握,夜班数计算办法由各地卫生部门明确。当月因请假等原因未达到常规轮值夜班值班天数的,次月停发临床护理津贴。 |
二、临床护理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为进一步提高护士收入待遇,各地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指导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给予政策倾斜。 |
三、因工作需要由护理岗位转岗到卫生事业单位其他岗位工作,但转岗前已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也可按原基本工资 100% 计发退休费。但转岗前从事护理工作不满 30 年,不论因组织原因还是个人原因,均不能按 100% 计发退休费。 |
四、护龄满 30 年的已退休护士按 100% 计发的退休费,与按原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差额不足50元的,可按50元增加。 |
五、护士享受临床护理津贴和护龄满 30 年的退休人员按 100% 计发退休费,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填写审批表,按现行工资审批程序报批。 |
六、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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