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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局    2016-07-19 14:59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原浙江省卫生厅《关于提高护士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常规轮值夜班的界定,原则上按每月值夜班数达到 4 天及以上掌握,夜班数计算办法由各地卫生部门明确。当月因请假等原因未达到常规轮值夜班值班天数的,次月停发临床护理津贴。
二、临床护理津贴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为进一步提高护士收入待遇,各地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指导单位在分配绩效工资时给予政策倾斜。
三、因工作需要由护理岗位转岗到卫生事业单位其他岗位工作,但转岗前已从事护理工作累计满30年的护士,也可按原基本工资 100% 计发退休费。但转岗前从事护理工作不满 30 年,不论因组织原因还是个人原因,均不能按 100% 计发退休费。
四、护龄满 30 年的已退休护士按 100% 计发的退休费,与按原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差额不足50元的,可按50元增加。
五、护士享受临床护理津贴和护龄满 30 年的退休人员按 100% 计发退休费,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填写审批表,按现行工资审批程序报批。
六、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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