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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扶持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社局     2017-12-15 16:43

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杰出人才扶持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6月5日
 




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扶持培育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工作,合理、有效、规范使用扶持培育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杭人社发[2012]105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培育资金
扶持培育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培训、研修指导、创业扶持、考察交流等内容。扶持培育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培育资金两类。扶持培育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比例承担。市本级财政每年在市人才战略专项资金中安排扶持培育专项资金;各区财政应按要求安排配套扶持培育资金,确保政策兑付到位。
扶持培育资金标准为每人50万元,其中:40万元作为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培育对象,10万元作为培育资金用于对培育对象的专项系统培育。
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已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低于40万元的,优先安排培育资金,差额部分作为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培育对象。
若培育对象所在企业巳获杭州市创业资助资金且额度高于40万元的,不再拨付扶持资金。培育资金差额部分由市本级承担。
二、扶持资金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企业进行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投入。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市本级承担按扶持培育资助总额的50%,再扣除培育资金后的部分;各区承担按扶持培育资助总额计算的50%部分。
扶持资金分两期拨付,首期拨付7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后再予拨付。
各区财政局应在收到市本级资助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市本级资助资金与区配套资金一并拨付至各企业。
三、培育资金
培育资金标准为每人10万元,由市本级掌握使用。主要用于市人才服务局组织的科技创业培训、高端智库指导服务、外出考察交流服务等项目。
(一)科技创业班
组织培育对象赴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参加科技创业班学习。通过科技创新创业、战略和商业模式、创投与金融工程等课程培训,加强针对性和实战性训练,丰富培育对象的企业管理方法和思维模式,提升培育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高端智库指导服务
依托上海科技大学创业与管理学院的“一站式创业服务平台”,结合学术知识、人脉网络、政府关系、专业人士、创业团队、优秀企业家、创新商业模式/产品、基金服务、资本运作、政策扶植等全方位资源,为培育对象提供高端智库指导服务,满足培育对象及其企业的创业服务需求,增加其与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的接触,帮助培育对象及其企业获取高质量的专业服务。
(三)外出考察交流
组织培育对象赴国内先进城市考察,访问著名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引导培育对象了解掌握中国最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获取管理中国一流企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
四、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扶持培育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扶持培育资金的日常管理,定期邀请第三方对扶持培育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培育资金的监督管理,强化扶持培育资金的使用绩效。
(二)培育对象应加强对扶持培育资金的财务管理。扶持培育资金应全部用于所在企业的项目攻关、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内容,不得用于企业或者企业经营者的消费性支出。
(三)扶持培育资金属贷款贴息和专项经费补助,按《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扶持培育资金监督与管理及未尽事宜,按照杭人才[2009]180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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