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行复决字[2018]14号
申请人:胥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未公开(编号:2018010703463526)于2018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1月7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政府网页,向被申请人提交编号:2018010703463526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1、请求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关于杭州某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14年、15年1月-2016年5月17日,和杭州某某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1月的由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的上月企业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及应缴费数额和上月实际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承载政府信息。2、请求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的,关于杭州某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14年、15年1月-2016年5月17日,和杭州某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1月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书面承载政府信息。3、请求信息公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杭州某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1月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和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承载政府信息。4、请求信息公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杭州某某专科医院有限公司14年、15年1月-2016年5月17日,和杭州某某妇产医院有限公司2016年5月17日至2018年1月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和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的书面承载政府信息。但时至2018年2月6日,被申请人未予答复和公开。特此复议,请予支持。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2)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
被申请人称:由于答复人单位人员调动,导致答复人对申请人2018年1月7日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不知情,也就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作出答复。现通过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答复人已经了解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待本复议案件了结后,答复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贵机关的决定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复议机关递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本机关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1月7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未答复。2018年2月6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证据(1)、(2)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应责令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