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行复决字[2018]20号
申请人:胥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缸儿巷15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未公开(编号:2018022111583403)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政府网页,向被申请人提交编号:2018022111583403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尊敬的上城区人社局:您好我是胥某。本人2018年1月30日就上城区社险办顾某某不提供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稽查流程、制度和规定的文件事项,进行了信访投诉。2018年2月6日,贵机关答复意见,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的业务规范来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该业务规范主要用于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工作。现请求公开这个业务规范,谢谢。以下是2018年1月30日信访投诉和2018年2月6日贵机关答复的原文。尊敬的上城区人社局:您好我是胥某,因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不实的事项,本人收到上城区社险办已登记的信息。2018年1月29日上午10点,在贵机关一楼接待室,本人与上城区社险办顾某某以及另外两位同志,就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沟通。在沟通中本人提出,请上城区社险办就该项投诉、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稽查流程、制度和规定的文件,向本人提供,以便本人学习,更好的配合她们的工作。上城区社险办顾某某拒绝,称有稽查规定文件,但属于内部文件,不能向外提供。本人不认可这样的说法,请求贵机关给予帮助取得该次调查处理,所遵循的流程、规定的稽查制度规定和文件。同时这些文件,是否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获得,也请贵机关给予指导,比如具体的文件名称等信息,谢谢。反映人:胥某,时间:2018年1月30日。信访的答复意见是:胥某:你好,你于2018年1月30日向我局提出的获取相关文件的信访事项,我局社险办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号令)受理你投诉、举报用人单位申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不实的事项。受理后,社险办工作人员与你进行了沟通,希望你配合提交相关的投诉举报证明材料,以便有效及时地开展调查工作。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级部门的业务规范来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该业务规范主要用于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工作。”2018年3月10日申请人通过网页查看编号2018022111583403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处理结果为:“胥某:你好,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你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服,特此复议,请予支持。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2)2018年1月30日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反映和答复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被申请人有被申请的政府信息;(3)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复议条件。
被申请人称:一、基本情况。2018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政府网站向答复人申请信息公开(编号:2018022111583403),要求公开2018年2月6日答复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答复内容中提及的业务规范。2018年3月6日,答复人通过系统对申请人作出回复,内容为:“胥某,你好,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你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二、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依据。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之规定,答复人已在回复中告知申请人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的信息公开回复依法有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根据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截图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及回复;(2)《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截图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及回复。
本机关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2月21日申请人通过上城区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上城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业务规范。被申请人答复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2018年3月12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证据(1)、(2)、(3),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2)及本机关调查核实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保存的属于其他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作为其行政管理依据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在其掌握的范围内依法公开。……”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应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类进行处理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审查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何种情形的情况下,就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政府信息,答复建议申请人向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利于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编号:2018022111583403)答复。
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