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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18-029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18〕223号 | 公开日期: | 2018-10-24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18-0010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
各区、县(市)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 |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 |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 |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杭州市财政局 | |
2018年10月12日 |
抄送: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