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和职称评审社会化,推动我市行业组织有序承接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我们制定《杭州市行业组织承接部分系列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一、制订背景
1.上级关于职称改革的要求。中办国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要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政府部门在职称评价工作中要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公共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减少审批事项,减少微观管理,减少事务性工作。
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中提到,要探索专业技术人才的社会化评价机制,研究制定部分行业组织承接中级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管理办法。
2. 政府购买服务方面的法规相对完善。2014年我市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杭政办函〔2014〕61号),2015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杭州市财政局制定了《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杭财采监〔2015〕23号),2016年杭州市出台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6〕111号),杭州市民政局印发了《杭州市编制管理市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政府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这些政策的出台,使职称评审事务性工作转移具有了可操作性。
按照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我们拟选了工程技术系列作为承接的范围,并结合我市行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职称评审专业性强的特点,确定了事务性工作的主要范围是申报材料受理、评审会议会务、评审材料整理、评审专家库专家推荐等事项。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培养行业组织,为今后行业组织有能力承接职称评价等政府职能打基础。
二、主要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
2.《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市委〔2016〕14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6章,37条。
1.总则。主要明确了管理办法的目的、实施范围和内容、基本原则,以及有关主体的基本职责。
2.承接条件和程序。一是明确了有关行业组织所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资质、专业优势、自律和硬件设施等。二是明确了申请承接的程序,包括申请材料、提请部门、材料审核公示和审批等事项。
3.承接组织职责。明确了承接组织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自我评估等事项。
4.监督管理。主要明确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渠道,考核重点和结果运用,纠错机制等事项。
5.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经费保障、信息系统和部门协作等内容。
6. 附则。明确了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