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2018年5月,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并要求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做好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相关工作,尽快将提高后的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2018年8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5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135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下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2016年10月起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号)中“市政府根据省政策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杭州市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的规定,我们在统筹考虑国家及省调标幅度、周边兄弟城市基础养老金水平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1号)。
3.《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 杭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20元。
2. 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应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
3、根据省有关部门要求,调整幅度高于省定基础养老金调整幅度的,应报上级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4、文件出台后,各地应及时将调整提高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5、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8725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