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定背景
(一)目的意义
根据《杭州市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规定,持有效期内统筹地民政部门、残联部门核发的《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或二级(含)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持证期间,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规定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补贴。
2017年12月,市民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家庭证件分类和管理,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不再核发《困难家庭救助证》、《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改为核发《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和《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但新证的保障对象比老证有所扩大。同时,下一步还将对特别困难群众核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文件精神,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
为保障我市持证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利益,明确持证人员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的范围,制定出台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号)。
2.《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换发<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 <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通知》(杭民发〔2017〕347号)。
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
二、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
1.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2.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证件有效期内,其个人缴费由财政按当地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额补贴。其中,持二级(含)以上残疾人证的,给予全额补贴;持其他级别残疾人证的,给予60%补贴。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3.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就高享受财政补贴。
4.文件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三、解读机关
本文件解读机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陈苗清
联系电话:87258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