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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8-02961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7〕288号 公开日期:2018-07-24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AC13-2017-0013
关联类型:

关于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07-24 10:42

各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意见要求,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萧山区余杭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4]17号)、《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富阳区与主城区一体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 市委[2015]10号)、《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杭州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范围及要求
自2018年1月1日起,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高新区(滨江)、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筹管理,参保缴费、待遇计发执行统一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萧山、余杭、富阳区要进一步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生活保障(以下称“征地生活保障”)办法,新增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原则上应实行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由各区按照国家、省统一政策规定和要求执行,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管理。
二、参保范围对象与缴费标准
市区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对象、缴费标准统一按照《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按照《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执行,缴费档次设定和缴费补贴统一按市政府明确标准执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三区政府各自承担,原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可享受财政补贴的政策可继续执行。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需要继续缴费的对象条件和缴费标准统一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及主城区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基本养老待遇计算有关问题处理
实施统筹管理后,新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执行统一养老待遇项目和标准;待遇领取资格条件和养老金核定统一按照国家、省及《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连续工龄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统一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截止时点根据原各统筹地个人缴费制度实施时间确定,核定养老金时,视同缴费年限替代指数统一为1.27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享受条件统一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执行统一标准。养老金调整按统一方案及标准执行。
2018年1月1日起,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公布,享受范围对象按《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规定条件执行。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累计缴费满20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予以补足;累计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按月缴费满15年除外)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不足当年最低基本养老金70%的,按最低基本养老金的70%予以补足。
养老待遇中涉及财政承担部分资金,萧山、余杭、富阳在财政支出责任不变的情况下由三区各自全额承担。
四、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村(社区或经济合作社)和所在镇(街)根据下达的安置指标核定纳入被征地养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员,可以一次性缴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给予缴费补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缴费所需资金筹集方式萧山、余杭、富阳由三区自行确定,其他各区按原办法执行。一次性缴费额按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确定。其中缴费基数统一为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比例为18% 。一次性缴费年限萧山、余杭、富阳由三区自行确定,其它各区统一为15年。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萧山、余杭、富阳由三区政府全额承担,其他各区按原规定执行。萧山、余杭、富阳三区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 号)规定应充实的养老保险基金和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由三区政府落实。
五、相关养老保障的衔接处理
2018年1月1日起,萧山、余杭、富阳三区新增一次性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允许在申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的一次性缴费年限累计不超过15年,缴费标准按补缴时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计算确定。
2018年1月1日前,萧山、余杭、富阳三区已参加征地生活保障但尚未享受待遇、2018年1月1日前已享受征地生活保障待遇同时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未满15年的,由三区各自完成衔接处理,201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浙人社发[2017]59号文规定执行。
曾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统一按《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杭政函[2015]24号)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三区征地生活保障待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相互不得叠加享受。 2018年1月1日起,除超过60周岁继续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人员外,参保人员已按相应养老保险(含征地生活保障)制度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作转保衔接。
六、其它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公布。
市区范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待遇核定与发放,原则上按照参保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具体经办服务管理规程和参保隶属关系划分由市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和明确。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参保人员退休审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仍由三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要做好原部分退休人员地方性补贴待遇项目的清理,按统筹管理要求妥善做好衔接处理。实施统筹管理前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已享受的各区地方性待遇可予保留,所需资金由所属区财政承担。2018年1月1日起,萧山、余杭、富阳三区不得出台地方性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政策,保留的原有地方性待遇标准不得调整。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7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