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行复决字[2018]29号
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住所地:杭州市中河中路242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编号:杭考决[2018]350号)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8年6月10日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考点参加201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时,在考试过程中未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申请人在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但并未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依据人社部第31号令不符合第7条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考试违纪违规处理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身份;(2)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祝某某于2018年6月10日在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的考试过程中,被考生举报其有低头偷看的动作,经监考人员上前检查发现该考生大腿上写有大量与考试相关内容的信息,经报告主考后按违纪情况进行了记录,考生当场也签名确认。考试结束后,我办对所有违纪违规人员信息进行整理和初审,并根据有关规定于6月12日组成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对该考试所有违纪违规人员进行逐一审核认定。综合当时相关人员的陈述以及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对申请人祝某某的审核意见为“一致认定该考生的行为构成抄袭,应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的处理”。6月13日,我办上报省考试办汇总后在省人事考试网发布对违纪违规人员的拟处理公告。公告期满后,我办按规定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寄送申请人。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七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三、程序合法。考试当日,申请人被监考人员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后,被当场告知,并填写了考场情况记录单,考生也确认签字。考试结束后,6月12日,我办组成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认定领导小组会议对该考试所有违纪违规人员进行逐一审核认定,同时认定了申请人的违纪违规行为,并按要求上报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后于6月13日在省人事考试网上进行了拟处理公告。公告期内该考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办按规定作出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邮寄送达申请人。综上所述,我办所作的人事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贵局维持该处理决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复议机关递交的证据材料有:(1)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2)考场情况记录单复印件,拟证明当时现场的直接记录;(3)照片复印件,拟证明考生违纪的事实;(4)现场视频光盘,拟证明考生违纪的事实;(5)违纪认定会议记录复印件,拟证明考试机构认定考生违纪违规的过程及内容。
根据上述证据所记载的内容,本机关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
2018年6月10日下午,申请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的考试过程中,因申请人腿部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资料并低头下看,监考人员对其进行“腿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小抄”考场情况记录。2018年6月13日浙江省人事考试办公室对2018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违纪违规拟处理进行公告。201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证据(1)、(2);被申请人提供证据(1)、(2)、(3)、(4)、(5)证明。
本机关认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本案中,2018年6月10日下午申请人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的考试过程中,低头下看与写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腿部,有考场情况记录单、照片、考场视频等材料予以证实,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认为其并未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根据相关证据作出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