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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19-0359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19〕168号 公开日期:2019-12-31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关于调整杭州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19-12-31 12:51

  一、为什么要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作保险费作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原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是2003年制定的,按照工伤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各行业划分为三类,由于划分比较粗且不够科学,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我国行业中的真实风险差别。2015年,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3类调整了8类。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以及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制度要求,统一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使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更加科学、合理,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作出调整。 
  二、此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主要做了哪些调整? 
  1、明确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进一步细化了行业分类。八类行业划分按照人社部发〔2015〕71号文执行。 
  2、明确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0.2、二类0.4、三类0.6(0.7)、四类0.7(0.9)、五类0.8(1.1)、六类1.1(1.3)、七类1.3(1.5)、八类1.5、(1.9)。(注:括号内为国家提出的基准费率标准) 
  3、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标准。由原来的0.1至0.4不等的浮动幅度,调整为按行业基准费率的一定比例浮动。一档浮动幅度为基准费率的20%,二档为50%,有利于调动企业做好工伤预防的积极性。 
费率浮动具体办法将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4、明确用人单位经营范围涉及多个行业或无行业代码及主要经营业务调整变更和劳务派遣单位等特殊情况下的行业类别确定原则。 
  5、明确基准费率上升单位的调整过渡办法。考虑到本次费率调整仍有少量企业存在基准费率上升情况,为平稳过渡,对基准费率上升的用人单位与调整后的费率差额采取三年过渡到位办法,即第一年不变,第二年调整落实50%,第三年按标准到位。 
  6、统一全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全市统一由三类调整为八类。鉴于个别县(市)基金支付能力上的差异,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可根据统筹地基金结余情况而定。基金支付能力在18个月以上的,原则上执行统一基准 费率标准;基金支付能力在18个月以下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可适当调整基准费率标准。 
  三、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对企业有何影响?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主要是费率结构的调整,由原来的3类,基准费率最低为0.5%,最高为1.2%,调整为8类,最低为0.2%,最高为1.5%。费率结构根据工伤风险由低到高,分类进一步细化。对此次工伤费率政策调整,也充分考虑了对企业负担的影响。从统计情况看,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平均基准费率比调整前有所下降,降幅达18%,95%以上企业的基准费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此外,费率浮动幅度进一步提高,由原来12.5%-33.3%提高到现在的20%-50%,对重视做好工伤预防的企业,将更为有利,可执行更低的费率标准。 
  四、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对工伤职工待遇有无影响? 
  工伤职工的待遇是法定的,待遇项目不会因降低费率而减少,待遇水平也不因为费率调整而降低。因此,此次费率政策调整,工伤职工的待遇水平不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