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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余44号建议的答复

市人力社保局    2019-09-18 15:32

复函编号:杭人社提〔2019〕49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建议》(余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为进一步贯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岗位管理文件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调控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74号),严格控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单位现有人员结构比例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岗位无空缺时,不得任命、聘用相应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的工作人员。对于部分“评而未聘”等高职低聘人员的等级晋升,可按照“退三进二”的方法予以过渡,逐步达到核定的结构比例,但不得超职数、超岗位结构比例聘任。
  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并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变化情况,计算各等级岗位可聘数量,开展岗位聘任。考虑到人数计算的特殊性,一般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进行计算。如采取“1.01按2人计”的方法计算可聘岗位数量,将导致可聘岗位数超过单位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失控的问题。
  二、关于事业单位“双肩挑”岗位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严控事业单位“双肩挑”对象,仅限于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领导职数范围内。确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领导或内设机构负责人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目前我市允许其“双肩挑”,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并制定岗位说明书,实行双岗位双考核。对于其他管理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事业单位应按人岗相适、人尽其才的原则,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优化岗位设置,科学合理分配管理岗位和专技岗位资源。
  三、关于事业单位特设岗位
  为促进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事业发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18年11月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特设岗位是经批准在事业单位设置的非常设工作岗位,主要用于根据事业发展聘用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目前,我市已完成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文件初稿起草,现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力争今年出台。
  四、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竞聘
  我们十分赞同您提出的事业单位要“建立动态的管理机制,聘任有期、考核有法,打破终身制,形成‘能者上,惰者退’的良性竞争机制”的建议。我们开展评聘结合改革,正是要求事业单位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的程序组织开展竞聘,一方面给予事业单位人员公平的参评机会,另一方面加强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进一步落实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指导监督力度,督促事业单位稳步推进、逐步落实岗位竞聘制度,转换用人机制,搞活用人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建立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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