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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33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19〕167号 | 公开日期: | 2020-01-0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人事工作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19-0009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适应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能工巧匠队伍,根据市委有关工作要求和《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浙人社发〔2017〕139号)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名城工匠”培养生态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市委人才工作决策部署,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
(二)主要目标
政策体系完善,发展平台优化,服务保障提升,社会氛围良好,人才作用有效发挥。
到2022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达到35%以上,打响“名城工匠”品牌,在全国率先建成高技能人才强市。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突出重点,实施杰出工匠培养计划
1.完善优秀技能人才培养激励制度。实施“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每年遴选“拔尖技能人才”30名,分别给予所在单位每人5万元的资助(其中省财政2万元,市财政3万元);每年遴选“优秀技能人才”300名,分别给予所在单位每人1万元的资助(由区、县(市)财政承担)。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单位账户,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开展人才培养、技术革新、团队建设、技能交流等工作。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分层激励机制,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钱江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人员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3万元的资助;对认定的“杭州市首席技师”给予每人5万元资助;对入围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授予“杭州市技术能手”称号。
2.突出青年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加大投入,夯实世界技能大赛备赛基础,大力培养具有世界水平的青年技能人才。对培养产生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及其他参赛选手的集训基地(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企事业单位引进上述人才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引才奖励。对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金牌、银牌、铜牌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按50万元、35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技术指导专家团队按上述同等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优先支持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
3.提升高技能人才培养国际化水平。定期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和职业院校教师国(境)外培训研修班,拓展视野,提升技能,并由财政承担相关费用。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员工赴国(境)外学习专业技能,开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砖国家”间技能人才培养、交流合作。鼓励职业院校和国外知名职业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积极引进外国智力,从国(境)外职业技术院校、企业聘请一批高技能人才到我市职业院校任职或授课,相关政策参照高校引才政策执行。
4.支持高技能人才合作交流。鼓励开展东西部地区间技能人才培养合作。支持长三角地区、都市经济圈城市间的技能人才交流活动,开展技能技艺竞赛交流。鼓励从境外引进高技能人才,并按引进专家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二)强化主体,实施企业工匠成长计划
1.鼓励企业建立首席工匠制度。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依据技能等级设置技能岗位津贴,畅通由低到高可预期的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支持企业建立首席工匠等制度,发挥首席工匠在技能人才培养、技术技能攻关及示范引领等方面的作用。各区、县(市)可在建立首席工匠制度的企业中,择优对企业认定的首席工匠给予技能岗位津贴。
2. 深化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鼓励行业、企事业单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形成技能大师工作室梯次建设体系。至2022年,全市新建成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100家以上,荣誉技能大师工作室若干家,实现数量倍增。对新认定(指首次申报)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杭州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
3.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把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纳入学徒范围,通过校企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广泛开展技能培训,并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职工学徒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实习学徒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推行校企人员互聘制度,聘用单位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4.强化岗前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按规定享受培训鉴定补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作用,按规定为参保职工提供技能提升补贴。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时,应同步配套技能人才培训经费。
(三)夯实基础,实施技能形成与提升体系计划
1.改革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坚持知行合一、工学结合,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启动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拓展就业创业本领。健全以高职院校、中职院校、龙头企业为主体的技能人才联动培养机制。积极鼓励院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开展横向合作,相关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经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参与人员可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化职业院校公开招聘条件设置方法和考试考核方式,加大从高技能人才中招聘实习指导教师力度。
2.加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力度。加强杭州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适时更新设施设备。探索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新模式,鼓励公共实训基地与企业深度合作,促进公共实训基地可持续发展。大力创建省级、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明确、设施先进、功能协调发展的市、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网络。
3.完善市场化社会培训服务机制。鼓励高校和各类职业院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共同参与职业培训。高校、各类职业院校和政府部门所属的培训机构,可根据办学条件开展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建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加快形成职业培训的市场化机制。
4.建立“工匠学院”。发挥技能大师工作室领衔人、首席技师等优秀高技能人才在传授技艺等方面的独特作用,推动建立“工匠学院”。以技能大师为龙头,通过论坛沙龙、考察调研、师徒结对、大师讲堂、社会服务等形式带徒授艺。技能大师工作室可依托所在单位,根据领衔人从事职业情况,向社会提供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服务。鼓励技能大师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对工作室领衔人参加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给予每人每次1000元的专项服务补贴。
(四)优化评价,实施技能人才评价促进计划
1.改革技能人才评价制度。落实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制度,实行清单式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有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水平评价活动。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劳动者技能就业创业提供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持有人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享受同等职业培训、就业创业、技能人才等政策待遇,纳入人才统计、表彰等范围。
2.推行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积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结合生产服务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的考核方式,对本企业(行业)职工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认定一批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示范企业。
3.拓展技能大赛平台。健全以世界技能大赛为引领,市、区级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活动为基础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牵头组织一定数量的技能竞赛活动。支持区、县(市)联合开展技能竞赛。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举办技能赛事活动。支持举办国家级和国际技能大赛。鼓励探索城市间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4.推进各类人才职业资格融通发展。积极推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支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参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职称评审。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对贡献重大、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照高技能人才直接认定的方法进行申报评价。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高技能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完善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把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总体规划,分解落实高技能人才工作目标;人力社保部门要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工作,制定完善政策措施,牵头组织优秀高技能人才遴选;各行业部门要强化抓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职责,制定行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指导行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设;国资部门要带头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责任;教育部门要积极引导职业院校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培养高技能人才;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大投入,落实经费保障;统计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技能人才信息统计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行业组织等要切实支持、监督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共同促进技能人才成长。
(二)提高政治经济社会待遇
提高高技能人才的政治待遇。建立联系高技能领军人才制度。推进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中挂职和兼职。在劳动模范等评选中,应适当提高技能人才的比例;在“两代表一委员”中应有一定数量的高技能人才。注重技能人才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提高技能人才党员比例和质量。进一步提高高技能人才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比例。
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鼓励企业提高技能人才工资水平,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要向高技能人才倾斜。鼓励事业单位在岗聘用和单位奖励性绩效分配中对优秀高技能人才给予倾斜。
提高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待遇。适当放宽高技能人才进杭落户条件。落实《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技能等级赋予相应的分值。落实《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具有三级(含)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三)营造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良好氛围
广泛深入宣传精雕细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引导树立心无旁骛、志如磐石、锲而不舍的工匠品格,倡导厚植工匠文化、崇尚精益求精的价值观。有组织地开展高技能人才系列宣传活动,挖掘工匠故事、诠释工匠品格、升华工匠精神,塑造高品质的“杭州制造”形象。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各类媒介宣传高技能人才政策,提高政策影响力,做好政策兑现落实工作,营造尊重劳动、尊重技能、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为4年,前发《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劳社培〔2009〕230号、杭财政〔2009〕861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