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和稳定就业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作用,帮助企业共渡难关,维护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10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社会保险费返还和失业保险费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市级统筹区社会保险费返还对象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参保企业:
1.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减员率不高于2019年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
减员率=(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2018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社会保险费返还标准按市级统筹区企业2019年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执行,即人均887元。返还人数按企业2019年度社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确定(按四舍五入精确到个位数)。
(三)发放形式
社会保险费返还拟享受企业的名单及返还金额通过部门间数据比对获取,经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资金直接返还至企业账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将社会保险费返还享受情况书面告知实际用工单位。返还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失业保险费返还
(一)对象范围
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享受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含),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职工退休、死亡以及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同一集团公司内部调动的,不计入裁员。
裁员率=(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不计入裁员人数)/2018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100%。
(二)返还标准
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为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其中中小微企业的返还标准提高到上年度企业及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00%。
(三)申报及发放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网址:http://hrss.hangzhou.gov.cn/)。具体流程及发放方式详见《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307号)。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经办效率。调整完善由人力社保、发改、财政、税务、统计、市场监管、经信、商务、网信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专班成员单位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利用部门间数据共享对企业资格条件及返还金额进行比对核实,减少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门共享能够获取的材料。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尽快将返还资金拨付到位。
(二)确保精准帮扶。失业保险费返还与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下列企业不得享受返还政策:属于严重失信企业的(以“信用中国(杭州)”公示的严重失信黑名单为准);属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已吊销、注销营业证照的(以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名单为准);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的(以经信部门的名单为准);企业参保人数为0的(以人社部门信息系统名单为准)。
(三)加强风险防控。各统筹区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监测、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精准做好资金测算,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变动,加强运行监测、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待遇发放的基础上,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结合国家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稳岗返还可用资金规模、企业复工复产等情况,参考市级统筹区办法执行社会保险费返还工作,也可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制定办法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9日
关于做好2020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