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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16 10:21

案情介绍

  1999年9月起,杭州某厂职工来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身不符合因病退职条件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代办、虚构患病和诊疗经历等手段于1999年11月办理原因病退职手续,自1999年12月起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直至2019年8月,共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
  在调查期间,来某面对大量业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拒不承认骗保事实,拒不退回非法获取的养老金待遇,且采取电话停机、搬离住址等形式逃避法律责任,主观恶意较大。来某近20年来持续非法领取养老保险金355152.14元,数额较大,已严重损害了我市社会保险基金,构成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调查与处理

  市人力社保局接群众反映来某通过伪造病历等形式办理退职手续并骗取养老金线索,进行外围调查后,组织执法人员走访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原杭州某厂等多个部门单位,获得大量证据材料。初步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对涉案人员来某、曾为其代办退职相关事项的原杭州某厂王某、曾为其开具医疗证明的医师徐某等进行调查询问、收集证据材料,逐步形成完整证据链。依据查明事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人力社保局于2019年11月先后撤销了关于来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及同意来某因病退职的审批决定。市社保管理服务中心于2019年12月书面通知来某退还违规领取的养老金,来某至今仍未退还。
  来某自2000年底2001年初已入台湾籍,且此案中来某、王某等涉案人员拒不承认虚构来某患病诊疗经历,为“零口供”。为确保案件办理万无一失,市人力社保局多次组织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另征询了台办、人民法院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各方一致认为来某通过他人代办、虚构患病及诊疗经历等手段办理因病退职,自1999年12月起至2019年8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属于连续性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应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并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市人力社保局已依法对来某作出行政处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来某限期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355152.14元,并依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拟对来某处以1163374.28元罚款。此外,市人力社保局将以来某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移送市公安局处理。

法律分析

  该案的违法时间跨度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历经多次修订、更迭。承办单位在考量对来某骗保行为的违法依据及处理、处罚依据的过程中,一方面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根据从旧兼从轻,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最终决定对来某骗取养老保险金的连续行为的分段适用法律。该案对来某于1999年12月至2011年6月骗取养老金的行为适用《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正)相关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来某于2011年7月至2019年8月骗取养老金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同时参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之规定,对来某作出罚款合计壹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柒拾肆元贰角捌分(¥1163374.28)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基金,是指为了使社会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要求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是最基础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到全体人民福祉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金、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骗取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是相同的,涉及数十万的养老基金流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且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进一步明确: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统一适用诈骗公私财物罪,有力地维护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杭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