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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某系杭州某房产开发公司财务人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2020年2月29日到期。受疫情影响,公司在2月17日获得复工批复后正式复工复产,并通知外地员工陆续回杭上班,张某于2月24日接到公司通知后第一时间从温州返回到公司所在地,但受疫情防控需要,张某需执行所在地居家观察14天的要求,在与直接领导汇报后在家居家观察,居家观察期间按照公司远程办公的要求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但2月27日,张某却突然接到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决定于2月29日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并通知张某来公司办理交接手续和领取相应的经济补偿。张某认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省有关疫情期间劳动用工的相关政策,违法终止了其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协商未果,遂张某于3月12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调查与处理
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接到仲裁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与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沟通后,了解到张某此前与公司相关直接领导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过节,又恰好劳动合同到期,索性不再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也同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但对于张某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难以接受。在仲裁员的悉心指导下,公司了解了国家、省在疫情期间有关企业在处置员工劳动合同方面的特殊政策,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愿意撤销其之前作出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为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仲裁员又对张某做了积极的工作,考虑到目前的就业形势压力,在公司认识到其行为违法性的前提下,张某同意与公司达成和解,公司撤销终止劳动合同决定,双方续签劳动合同,张某得以继续在公司工作。
法律分析
国家、省在疫情期间有关劳动用工政策中对特殊人群的劳动合同处置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规定对于凡是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上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上述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同样适用。张某由于从异地返回杭州,需要执行当地居家观察的要求,居家观察属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的内容之一,进而导致张某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在执行居家观察期间张某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按规定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居家观察期满,张某回公司正常工作后,公司方能提出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理解国家、省有关疫情期间劳动用工政策,作出了错误的行为,导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仲裁员很好地掌握了政策规定,直接指出了公司行为的违法性,同时能够积极引导张某与公司达成互相谅解,恢复劳动关系,对稳定就业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典型意义
为保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利,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对相应人员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权应当作出让步并被限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权。本案正确指导了企业和职工协商解决在疫情防控以及复工复产期间遇到的涉及劳动关系用工的实际问题,有利于促进企业规范用工行为,保护疫情期间特殊职工的权益。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选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