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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必然无效?

市人力社保局    2020-09-16 10:30

案情介绍

  黄某于2005年2月入职某药业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约定岗位为“管理”,约定实行月工资并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9月16日,该公司作出《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对公司相关机构进行调整并对相关人事进行调整、任免,将黄某从仓储部经理调整为工程部副经理。黄某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了《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9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黄某每天在该公司门卫处打卡后到一车间楼上空的办公室表示对调整工作岗位的抗议,但一直没有到调整后的工程部副经理岗位实际工作。后黄某以该公司单方面强制调岗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该公司出具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2020年1月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15个月经济补偿金。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其公司2019年9月16日调整了包括黄某在内的10余名管理人员的岗位,黄某于发文当日以新的身份即工程部副经理,签署了《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9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于次日签收了《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黄某的上述行为完全可以说明其对岗位调整知情并认可,不存在没有协商而强制调整岗位的情况。

调查与处理

  调查:首先,黄某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劳动报酬约定实行月工资(月工资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该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将黄某的工作岗位由原来的仓储部经理调整为工程部副经理,且该公司此次机构调整并不仅仅涉及仓储部和工程部、调整的工作岗位也并不仅仅针对黄某一人,同时该公司在调整黄某工作岗位时并未明确对黄某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可见该公司调整黄某工作岗位后黄某的工作岗位仍然是管理岗位,劳动报酬仍然实行月工资;其次,黄某于2019年9月16日在该公司提供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9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的行为,也从侧面反映出黄某对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知晓并认可。
  处理:驳回黄某基于该公司调整工作岗位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但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经济形式和自身发展需要,常常需要对经营管理方式作出适当调整(包含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体现。因此,用人单位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属于用人单位经营所必需的,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23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劳动报酬约定实行月工资(月工资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而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决定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由原来的仓储部经理调整为工程部副经理,可见被申请人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后,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仍然是管理岗位。同时,被申请人的此次调整既不仅仅涉及仓储部和工程部、也不仅仅针对申请人一人,且被申请人在《关于机构调整及人事任免的通知》中也并未明确对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变更,故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并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关于申请人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的约定。况且,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在被申请人提供的《2019年度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和《2019年度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上签字的行为,这也能从侧面反映出黄某对该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知晓并认可,申请人黄某应当服从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故黄某以被申请人单方面强制调岗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申请人出具书面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缺乏事实依据,被申请人无需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对劳资关系双方都有警示意义。
  首先,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最好能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约定,并在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并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以避免不必要的仲裁及诉讼。如不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但又确需进行调岗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调岗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须;2.未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3.无其他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其次,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应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水平等进行核对,如与入职前所谈好的情况不一致时,应当拒绝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根据双方谈好的内容重新准备书面劳动合同。


(萧山区人力社保局选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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