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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16种情形
1、【协商解除】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2、【伤病解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3、【不能胜任解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4、【情势变更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5、【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6、【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7、【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8、【未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9、【未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10、【规章制度违法】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11、【合同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12、【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13、【转产转制】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14、【企业破产】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15、【企业关闭解散】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16、【强迫劳动】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
02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2、【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
3、【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
4、【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
5、【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
6、【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37条)
7、【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
8、【劳动者不同意订立书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03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