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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1-044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1〕120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8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一、制定背景
1997年,原市劳动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 杭总工[1997]99号),文件明确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由市总工会审批后,报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按月发放待遇。近年来随着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向纵深推进,为理顺权责关系,规范审批流程,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制定了《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资格确认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暂行规定》(浙劳人险[85]120号 [85]财企407号)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
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 杭总工[1997]99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事项范围:原杭劳险[1997]149号文适用的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资格确认事项。
(二)明确事项流程:离退休人员管理单位直接向市社
保中心申报,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三)明确实施时间: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四)明确后续事项:原杭州市劳动局、杭州市总工会《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审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杭劳险[1997]149号、杭总工[1997]9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供养直系亲属
(一)死亡离退休人员配偶;
(二)死亡离退休人员父、母亲;
(三)死亡离退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
(四)父母均已死亡的死亡离退休人员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
(五)子女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兄弟姐妹。
五、供养直系亲属年龄条件
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年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死亡离退休人员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死亡离退休人员父亲: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
(三)死亡离退休人员子女:未满18周岁;
(四)父母均已死亡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死亡离退休人员,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六、资格确认审批办理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以下简称“五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管理单位)直接向市社保中心申报,在五区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的,仍按照原渠道办理。
七、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2号),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养老保险处潘薇
联系电话:8525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