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含45周岁)、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残疾人,低保低边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以及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