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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最低月 工资标准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 学员生活补助的,见习结束后,可申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 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70%。年度评估合格且见习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基地,该年度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 最低月工资标准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
数给予补贴。
2. 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
理不高于50元/人 · 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 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 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数申领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 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 · 月。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
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 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 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
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