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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注销或经办机构注销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录用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并领取营业证照的;
(三)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死亡的;
(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九)终止就业要求的;
(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至省外的;
(十一)连续1年未主动与经办机构联系,且拒绝经办机构联系3次以上或联系不上的;
(十二)符合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或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注销失业登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