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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失业人员中的下列人员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1)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女45周岁(含45周岁)、男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人员;
(2)低保或低保边缘户成员;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
(4)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5)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即城镇居民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或投资性收入的人员。
(常住地是指失业人员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上记载的现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