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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实行退出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确认后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就业困难人员有效期满的;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户籍不在本市或不在本市常住的;
(4)经经办机构连续3次职业介绍,本人不愿意就业的以及终止就业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5)转让、出租、出借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就业创业证》的;
(6)因隐瞒已就业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而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7)被判处收监执行的;
(8)实现就业后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不含2023年前认定的人员)。
(9)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