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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项目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见习基地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通过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以代发形式先行支付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见习结束后,可申领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70%。年度评估合格且见习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该年度就业见习生活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80%。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学员统一办理不高于50元/人·半年的综合商业保险。
3.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学员数申领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见习学员提前结束见习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4.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见习基地正式录(聘)用见习学员的,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申领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补贴。
(二)申报材料
1.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由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银行按月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补助的,通过数据交互方式获取见习学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
2.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补贴等无需提供申报材料。
(三)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需在符合条件后半年内通过见习系统提交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用人单位。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的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经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在资金到位后及时拨付给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