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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拱墅28号建议的答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01 09:45

杭人社提〔2024〕94号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和解决公安司法鉴定人员职称评定的建议》(拱墅28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就公安司法鉴定人员职称评定问题开展了调查研究。根据《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浙司﹝2023﹞73号),我省司法鉴定人高、中级职称评委会由省、市两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评审对象为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公安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发证,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的对象,相关评委会因此不予受理。

为支持公安司法鉴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和解决相关人员职称评定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争取将公安司法鉴定人员纳入评审对象。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向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请示,争取省级部门支持,在下一步评价标准修订时,将公安系统司法鉴定人员纳入我省司法鉴定专业职称评价范围。二是支持参加其他系列职称评审。根据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支持公安系统司法鉴定人员参加工程技术系列化工工程技术人员、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自然科学研究人员中、高级职称评审。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