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建议》(萧山52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卫健委会办,现答复如下:
目前,劳动能力鉴定执行标准为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国家标准。随着社会进步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能力鉴定“小工伤”、大支出等问题日益突出,您提出的“伤情相距甚远且级别相同,显失公平”“工伤伤残等级门槛偏低,造成工伤基金收支不平衡,企业负担加重”等矛盾和问题一定程度存在。因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您提出的修改现行鉴定标准、细化鉴定条款的建议,目前市级部门尚没有相关职权。在国家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修订出台前,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严格规范执行现行标准,努力实现鉴定结果客观、公正、准确。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我局已在近期国家人社部、省人力社保厅相关部门调研时专门向调研组作了反映,并希望予以重视与研究。下一步,我局将在认真规范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并继续择机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反映相关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