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人社提〔2024〕113号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基本劳动权益法规的建议》(余杭22号)收悉。经我局主办,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市邮政管理局会办,现答复如下:
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由于平台的用工形式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方式相对灵活,大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难以与企业直接确认劳动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调整,其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2021年,为切实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社部、省人力社保厅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2022年5月,我局联合市发改委等10部门制定出台了《杭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杭人社发〔2022〕26号),从制度上健全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机制,明确平台企业责任,优化权益保障服务,为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提供了政策框架。
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现实性,也是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工作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对我市进一步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着力解决存在的问题、补齐制度的短板等方面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举措。
一、关于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定和劳动标准保障
一是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确认制度方面。传统劳动关系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关系确认的判断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同时针对新就业形态领域用工特点,人社部在相关指导意见中首次提出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这一特殊用工形态,从上位政策上对规制平台企业用工行为进行了法律创设,从逻辑分类上已经形成了新就业形态用工领域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和民事劳务关系“三足鼎立”的局面。针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认定标准不清晰的问题,2023年4月,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构成要件和判断标准进行了界定,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司法实践基础。
二是平台经济等新经济领域的劳动标准方面。针对实践中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工作时间过长、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尚不明确、平台规则制定不够公开透明等突出问题,国家、省、市有关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从制度层面积极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最低工资、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范围,督促平台企业及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同时要求在制定修订直接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制度规则和平台算法时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等。今年2月,人社部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积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科学安排工作时间,依法合规制定和修订订单分配、报酬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考核奖惩等平台劳动规则。在此基础上,我市相关部门也在平台经济等新经济领域的劳动标准方面作了努力探索,例如:我局今年制定出台《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劳动用工合规指引》,旨在加强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相关企业劳动用工全周期予以政策指导;市交通运输局指导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台了《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各平台建立防范网约车驾驶员超时长工作、疲劳驾驶机制,24小时内累计服务时长满4小时强制下线20分钟,满10小时强制下线6小时等工作时间和休息相关制度;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制定《杭州市网络餐饮外卖配送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配送主体及其责任,保护外卖骑手权益,明确规定了应当发挥数据技术优势,完善订单分派机制,优化配送往返路线,合理设定取餐和送餐时限,关注网约配送员持续工作时长,必要时进行防疲劳提示等。
三是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同权益方面。2023年2月,人社部编制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积极引导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文件下发以来,我市市、区(县、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合交通、邮政、市场监管、公安、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外卖送餐、快递物流、网约车、家政、网络营销等行业平台企业以及所属的基层网点开展行政指导会,宣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政策,积极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同权益。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出台了《杭州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度,对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等设置了相应条款,要求平台企业与网约车司机签订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市邮政管理局联合我局制定出台了《杭州市快递行业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三年行动计划》,确定了以快递企业全日制用工为重点,推动快递企业更加积极履行用工主体责任,依法与招用的快递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2024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应签尽签的工作目标。
二、关于加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建设
为妥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人社部于今年2月发布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省人力社保厅于2023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新就业形态劳动用工纠纷调处指引(试行)》(浙人社发〔2023〕55号)。我市遵照上述指南和指引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主要开展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落实一站式纠纷调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入驻矛盾调解中心,开展一站式调解工作。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新就业形态用工较密集的区域、行业培育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8家,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纠纷化解在萌芽。
二是积极促成调解协议履行。各级仲裁机构积极对接各类劳动纠纷调解组织,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引导进行仲裁审查,提高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是依法立案审查劳动纠纷案件。要求各级仲裁机构立案窗口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在案件审理阶段依法合理分配相关证据的举证责任,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截至目前,全市已受理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纠纷仲裁案件433件,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787.91万元。
四是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护自身权益。市总工会全面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职工诉求渠道,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完善工会法律援助体系,与检察院建立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协作、“支持起诉+”护民惠民协作机制,指导、帮助和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好工会和谐劳动关系综合服务站,为职工提供劳动争议调处化解、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援助、就业指导等便民服务,把法律服务送到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家门口”。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落地,进一步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一是进一步加快探索制定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劳动用工合规指引,力争形成制度成果,并在实践中加强对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相关企业的用工指导。二是进一步推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组织召开行政指导会,加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推广劳动合同(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是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及时、高效调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等方面的指导,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非常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