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劳动局、财政局、卫生局,市级各单位:
根据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发[1999]60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市本级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一、 范围和对象
杭州市属、区属企业的离休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企业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市属在县(市)境内的企业离休干部,执行所在县(市)的“两费”保障办法。
二、“两费”项目与标准
1.离休金(包括按副省级套改增加的离休金)和按规定增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
2.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每人每年900元;
3.交通费:享受地专两项待遇以上的每人每月30元,其他离休干部每人每月25元;
4.护理费:抗日战争以前和年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100元,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每人每月再增发80元;
5.电话补贴费:享受地专两项待遇以上的每人每月80元;
6.午餐费:每人每月50元;
7.避暑疗养费:享受地专两项待遇以上参加疗养的每人每年1600元,不参加疗养的每人每年补贴空调费150元;
8.健康修养体检费:每人每年490元;
9.市定岗位补贴:按离休时职级每人每月60-120元不等;
10.丧葬费:每人一次2000元;
11.一次性抚恤费,因工死亡的为离休干部20个月工资;非因工(因病)死亡的为离休干部10个月工资;
12.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每月22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每月19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配偶每月170元;
13.已故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人每年一次性补助500元;
14.按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书报费、清凉饮料费、洗理费、物价补贴和可以报销的老年大学学费;
15.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配偶按规定报销的医疗费;
16.今后国家、省和市规定的新增项目或提高标准的费用。
三、费用支付方式
1.离休金、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和其他按月支付的费用,由市社险办于每月16日起,以活期存折方式委托市工商银行按月代为发放。离休后居住在杭州市区境外的人员,采用邮汇或信汇的办法按月发给。
2.按规定增发的1至2个月生活补贴费,由市社险办于每年1月份委托市工商银行代为发放。
3.公用经费和特需经费,由市社险办于每年第二季度末按离休干部人数每人400元拨付给所在企业,用于组织离休干部活动等,其余经费按每人500元由市社险办于第二季度末委托市工商银行代为发给离休干部本人。
4.避暑疗养费,由市社险办每年7月底按实际疗养人数每人1600元统一拨付给市委老干部局组织疗养。不能参加疗养的,由市社险办根据市委老干部局提供的名单,于每年8月委托工商银行代为发放150元的空调补贴费给离休干部本人。
5.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或直系亲属携带死亡火化证明,到市社险办领取。
6.离休干部患病后,凡符合省、市公费医疗检查、治疗、用药规定的医疗费和住院期间的空调费以及大型仪器检查、治疗的个人自负部分费用,由离休干部或直系亲属向市社险办按实报销。
7.离休干部健康休养体检工作,由市劳动局会同市卫生局、市委老干部局组织实施。健康修养体检费,由市社险办按实际人数直接支付给体检部门。
8.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患病后,凡符合省、市公费医疗检查、治疗、用药规定的医疗费,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向市社险办报销90%。
四、医疗管理
1.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制度。离休干部除了在所在单位选择的定点医院就医外,可按就近的原则,在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的定点医院范围内,再自选一家医院就医。异地安置在外地的离休干部,可在居住地的公立医院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门诊和大病住院,可在所在单位选择的定点医院中自选两家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离休干部(含异地安置在外地的)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定点医院选定后,由所在单位及时报市社险办备案,以便履行医疗费用保险手续。
2.市社险办对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发给专门病历,凭专门病历到定点医院就诊。
3.大病住院、转院、特殊检查治疗的审批、费用结算等,按杭州市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原规定企业应由企业和离休干部本人负担的医疗费,由企业向市社险办报销。
4.离休干部及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发生大病住院,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到原企业领取医疗凭证。
五、其他问题
1.企业应于1999年7月底前一次性向市社险办为每位离休干部足额缴纳6万元的统筹费用,并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足额缴纳1.5万元的统筹费用。市社险办从企业缴足费用的次月起,实施保障机制。
2.破产企业的统筹费用,在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并上缴市社险办,不足部分由市、区财政局支付给市社险办。
3.除企业一次性上缴的统筹费用外,不足部分按人均2万元由市、区财政分两年补贴给市社险办。
4.企业离休干部“两费”统筹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市社险办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5.企业为每位离休干部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上缴的统筹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6.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办[1999]60号文件规定执行。
7.本实施办法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8.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