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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33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0〕31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10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0-0001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
杭州市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改革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劳务派遣行政审批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以下统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以优化审批服务为动力,以就近方便高效为原则,厘清管辖边界,强化“谁审批、谁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政监管和行政指导的规范化、法治化,推动人力资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
第四条 按照浙政发〔2019〕27号文件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要求,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分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
1.区、县(市)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统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登记部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2.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单位登记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跨行政区域申请变更住所并需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单位也可就近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收件后内部流转至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第五条 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行政监管仍按“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执行。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的行政监管工作,由该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原由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监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第六条 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人力社保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两库管理”中的劳务派遣机构专项库信息。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要定期上报平台,及时更新,确保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准确、有效、完整。
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更新浙江政务网、局门户网站的办事指南。同时要加强政策学习宣传,认真做好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行政许可事项的衔接,明确经办窗口、经办人和责任人,增强工作力量,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全市人力社保部门要认真落实省市“八统一”和“最多跑一次”要求,不断优化流程,简化审批程序,依法高效行政,切实做到优化审批服务后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实施。
各区、县(市)要认真研究分析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实施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及时妥善处理好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遇到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市人力社保局将不定期对全市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情况开展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0日后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