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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0-038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0〕31号 | 公开日期: | 2020-04-10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一、制定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劳务派遣行政审批便利度,最大程度实现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就近办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人力资源产业有序健康发展,制定了《杭州市劳务派遣行政审批权限优化办法》。
二、制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5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印发《关于下放和调整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审批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法律法规文件。
三、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内容共八条,重点就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优化服务措施提出具体意见。按照浙政发〔2019〕27号文件关于有条件的地区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要求,本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管辖分工,最大程度实现企业就近办。具体包括:
1、区、县(市)及钱塘新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登记部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2、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由单位登记注册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3、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跨行政区域申请变更住所并需继续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变更后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批。
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单位也可就近向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保部门提出申请,收件后内部流转至有审批权限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批。
4、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行政监管仍按“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执行。对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分公司的行政监管工作,由该分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原由省、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批且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监管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5、劳务派遣优化审批服务后,人力社保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两库管理”中的劳务派遣机构专项库信息。各地人力社保部门作出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要定期上报平台,及时更新,确保我市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信息准确、有效、完整。
四、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20年5月10后施行。
五、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人:沈迪
联系方式:8725853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