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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1-005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1〕50号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1-0003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等有关法律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
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是指符合特殊工时审批条件的岗位,用人单位经履行民主程序后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要审批的一项制度。
(一)适用对象。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符合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条件的用人单位。
(二)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应当经平等协商、提出申请、准予许可、公布清单4个步骤。具体包括:
1.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向属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前,应当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涉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听取其意见建议),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后,方可申请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
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的内容应包括: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类型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明确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等。
2.提出申请。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应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1);
(2)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附件2、3);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3.准予许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公布清单。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本单位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也应将通过许可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附件4)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动态管理。经批准实施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的用人单位,涉及岗位新增或变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应当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新增特殊工时岗位的,可直接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申请材料,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后一并将其列入岗位清单式管理。
2.岗位清单内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变更许可申请一次(附件6)。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后相应调整清单内岗位目录内容。
以上涉及岗位新增或变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将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的有关文书在本单位公示告知全体职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及时更新《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
二、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服务
(一)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省部属和市属国有企业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申请特殊工时的,由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住所地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优化审批服务后,已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及已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尚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实施前提出申请特殊工时的用人单位,仍可就近自行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市、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通知实施后,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其住所地相应的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加强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监管
(一)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的优势,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
(二)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风险点的梳理排查和专项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接受广大职工对用人单位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对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是按照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部署要求,在我市改革试点基础上,为做好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作出的一项重大创新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夯实平等协商基础,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抓总,会同工会、企联和工商联等部门,加强业务培训,强化指导服务,切实做好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政策的解读和宣传,统一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思想认识,不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精心组织实施。按照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要求,各地要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加强工作衔接,明确经办窗口,落实任务分工,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行使职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报告。
本意见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过程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前发《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3.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docx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