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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22-0383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22〕83号 公开日期:2022-10-25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人事工作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AC13-202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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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市人力社保局    2022-10-27 14:33

市直各单位:

  为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招聘行为,提高编外聘用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1〕21号)、《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杭编〔2022〕44号)等规定,现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实行公开招聘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新招聘编外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用人(用工)单位应在核定的编外聘用人员员额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及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条件择优聘用。

  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复退军人、随军家属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

  二、合理设置人员条件

  招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4.符合杭编〔2022〕44号文件规定的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三、严格规范招聘程序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方案。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拟招聘的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等内容,报主管部门审核。

  2.发布招聘公告。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招聘方案,由用人(用工)单位拟订招聘公告,明确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明材料,考试、体检、考察等有关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公开招聘信息应在杭州人才网发布,可同步在用人(用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向社会发布,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报名及资格条件审查。用人(用工)单位应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考试。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方式进行。对因临时性任务需要招聘或报名人数较少的岗位,可免于笔试。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执法辅助、普通辅助、专业技术和其他辅助性事务等不同岗位需求,合理设计考试内容。执法辅助岗位可加试体能测试内容。专业技术岗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内容。

  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招聘的,可按照第三方机构规范流程进行招聘,相关信息应事先在招聘公告中注明。

  5.体检。体检一般以综合成绩为依据,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的人选。体检标准可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标准,涉及特殊要求的事先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6.考察。用人(用工)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可参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察的相关规定执行。

  7.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8.公示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统一在杭州人才网公示,可同步在用人(用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网站或其他媒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由用人(用工)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作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9.确认薪酬。用人(用工)单位根据实际聘用的人员数量、学历、职称等,在编外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总额内,按照本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发放办法,参考预算安排标准,确认新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

  10.实名制系统录入人员信息。用人(用工)单位应在新招用编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完成人员信息录入、合同上传等手续。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编外聘用人员招聘工作应由主管部门或用人(用工)单位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政策指导。

  2.主管部门要做好招聘计划及招聘方案的审核、指导监督等工作。用人(用工)单位要做好招聘计划申报、招聘方案拟订、组织实施等工作。

  3.用人(用工)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组织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确保各环节程序公正规范、公开透明。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按规定追究个人和单位的责任。对违反纪律的招聘对象,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理。

  本意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1日

  附件:杭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杭人社发〔2022〕8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