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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21-0052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21〕50号 公开日期:2021-05-26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关联类型: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市人力社保局  2021-05-26 14:43

  一、制定目的

  2018年9月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制定印发了《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决定在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试点区域及全省外商投资企业试点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我市及时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6号),并指导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制定改革试点的相关文件,逐步在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及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实施改革试点工作,后改革试点工作扩大至原钱塘新区辖区内的企业。

  改革试点工作取得积极的效果,努力提升了政府服务效能,充分激发了市场活力,创新了特殊工时管理方式,更好地保护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实现了劳资双赢,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19年10月,省人力社保厅制定印发了《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在试点地区基础上,扩大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范围,实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事项“不用跑”。同年11月,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有条件的地区将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在此背景下,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在总结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制定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杭人社发〔2021〕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此全面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实施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为主要依据,结合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实行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96号)和《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9〕6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9〕2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在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服务、加强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省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前期改革试点工作经验,从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服务、加强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监管等三个方面规定了具体内容。

  (一)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

  深化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旨在改变传统特殊工时审批制度模式,对符合特殊工时审批条件的岗位,用人单位经履行民主程序后,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批准后,其清单内的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不再需要审批。

  1、适用对象。在前期改革试点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基础上,《实施意见》将适用对象范围扩大至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符合申请特殊工时审批条件的用人单位。

  2、办理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应当经平等协商、提出申请、准予许可、公布清单四个步骤。其中用人单位需特别注意平等协商的程序,对于申请前尚未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集体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在申请前已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形成集体合同文本的,可以按照《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开展专项集体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后,方可申请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同时上述集体合同文本或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专项集体协商协议文本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列入清单式管理的特殊工时制类型即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还需明确计算周期)、岗位名称、涉岗职工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数)等。

  3、动态管理。考虑到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后,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其清单内岗位可能涉及新增或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计算周期调整,因此涉及清单内岗位新增或变更综合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用人单位均应当向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申请变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的,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变更许可申请一次。

  (二)优化特殊工时审批服务

  《实施意见》规定,自文件施行之日起,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按照属地原则由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对于之前已经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及已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尚在有效期内的用人单位,也按照属地原则由相应的区、县(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加强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监管

  为加强特殊工时执行情况监管,《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充分利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的优势,每年不定期开展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执行情况“双随机”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用人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撤销许可,并将其从清单中取消。

同时各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将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风险点的梳理排查和专项检查,如发现用人单位在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广大职工也可以要通过各地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的《特殊工时岗位清单式管理目录》,对用人单位执行特殊工时制度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实施时间

  《实施意见》自2021年6月30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关于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开展特殊工时审批清单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8〕266号)文件同时废止。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 读 人:沈迪

  联系电话:8725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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