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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2-0075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2〕26号 | 公开日期: | 2022-05-12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关联类型: | 政策原文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我市平台经济迅速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现代家政服务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大幅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管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促进我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制定《杭州市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人社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省人力社保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56号)和市委市政府对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基本原则
一是突出问题导向。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的问题,加强从业管理,兜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等基本权益底线。二是突出协同治理。强化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其他部门协同责任、行业组织监管协调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三是突出“双维护”。统筹处理好促进平台经济发展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关系,合理确定平台企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
四、适用范围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现代家政服务业劳动者、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货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适用《实施办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全面贯彻部、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就业形态工作实际,提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实施办法,共6章25条,主要包含总则、职责分工、从业管理、权益保护、守信激励内容。
(一)职责分工方面。主要是强化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其他部门协同责任、行业组织监管协调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和政策衔接,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实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问题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可度持续提升。
(二)从业管理方面。主要内容是各新就业形态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协会、平台企业等,研究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从业相关情况审核把关,加大劳动者上岗服务的安全保障,降低消费者投诉纠纷风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新就业形态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及合作用工企业按照依法、合理、必要的原则为劳动者建立人员信息档案。探索构建新就业形态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监管链。鼓励新就业形态行业组织和平台企业建立行业自律公约和平台考核体系。
(三)权益保护方面。主要内容是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水平。落实公平就业制度,落实规范用工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劳动者可按规定在就业地进行就业登记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登记的期限作为参保缴费的时间依据;组织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就业困难人员从事新就业形态,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强化职业技能培训,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平等享有培训的权利。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就业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支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劳动保障监察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纠正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守信激励方面。根据国家和省市守信激励规定,运用信用激励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的社会氛围。
六、施行时间
《实施办法》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解读人:沈迪
联系方式:0571—85254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