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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580267448/2022-04297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号:杭人社发〔2022〕137号 公开日期:2022-12-28
发布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有效性:有效 统一编号:ZJAC13-2022-0005
关联类型: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人力社保局    2023-01-09 12:05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力社保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大赛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优秀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规范推进我市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技能竞赛)活动,高质量打造“浙派工匠”金名片,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和推进“两个先行”杭州实践,根据《浙江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技能竞赛是依据国家职业分类目录,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结合工作实际,有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技活动。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竞赛计划的各类技能竞赛适用本办法。对未纳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技能竞赛计划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激励政策。

  二、基本原则

  技能竞赛坚持弘扬工匠精神,通过以赛促学、以赛促训、以赛促练、以赛促评,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努力提升技能水平,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技能竞赛应紧贴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技能竞赛要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要求相衔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流程和标准,改进组织模式,科学规范开展,形成我市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三、竞赛体系

  全市技能竞赛分为市、区(含县、市,下同)级竞赛。

  (一)市级竞赛

  1.市人力社保局举办或联合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共同举办的各类技能竞赛。

  2.上级技能竞赛杭州市选拔赛(以下简称选拔赛)。

  3.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开展的其他技能竞赛。

  以上竞赛可视情合并举行。

  (二)区级竞赛

  各区行政区域内的技能竞赛活动,可参照市级竞赛确定。

  企业岗位练兵是开展技能竞赛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鼓励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技术技能比武活动,以赛练兵、以赛代评、以赛选才。

  鼓励开展东西部协作地之间、“杭甬双城”等跨区域技能竞赛交流合作。

  四、竞赛管理

  市人力社保局统筹指导全市技能竞赛工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纳入计划的技能竞赛项目进行综合管理,负责提供技术支持、规范竞赛评判、监管竞赛取证等工作。

  技能竞赛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开展。跨区域组织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应提前报上一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开展。

  五、竞赛项目

  技能竞赛项目设置原则上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按年度向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征集,统筹安排后向社会公布。选拔赛项目可根据上级竞赛要求确定。技能竞赛计划一经发布,不得随意取消、变更;确有特殊原因需取消、变更的,主办单位应提前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备,同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技能竞赛重点突出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操作技能型职业,兼顾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新职业和新项目。

  六、命题标准

  (一)市级技能竞赛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职业技能评价规范(以下统称标准规范)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工作文件。

  (二)区级技能竞赛应按照标准规范中级工或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其中以高级工等级要求确定竞赛标准的,应经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同意后,并在其指导下编制技术工作文件,项目数量不超过当地竞赛项目总数的50%。

  (三)无对应标准规范的,可参照全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标准、行业标准等,确定竞赛标准,编制技术文件。

  技能竞赛原则上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一般不低于总成绩的70%。理论知识既可以单独命题,也可以融入操作技能试题,原则上实行无纸化机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竞赛项目的试题由主办单位会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组织技术专家依据相应职业标准规范或竞赛标准要求进行命题。选拔赛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权重设定,上级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组织实施

  技能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明确牵头主办单位,并对竞赛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技能竞赛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具备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具有保障相应规模职业技能竞赛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竞赛主办单位与承办单位应明确双方权利职责,规范竞赛工作行为。

  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委会,原则上应设立综合协调、技术工作、赛务保障、新闻宣传、申诉仲裁、纪律监督等相应工作组,组织保障好各项竞赛工作。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做好总结工作。

  技能竞赛以赛项为单位成立技术专家组,负责本赛项技术文件编撰、竞赛命题、裁判人员培训、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以及竞赛组委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技能竞赛应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各赛项实行裁判长负责制,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和工作纪律,按照分工完成竞赛评判工作,确保竞赛各赛项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技能竞赛实际参赛人数应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市级竞赛每个赛项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参赛人数不足的,一般予以取消;单独组织的选拔赛人数少于30人的,可继续组织实施,其选手成绩只作为参加上级竞赛选拔的依据,不给予相关竞赛奖励。区级竞赛规模参照执行。

  技能竞赛主办单位应规范做好参赛选手的报名登记和资格审核工作,参赛选手须是竞赛项目所涉行业人员且年满16周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户籍(或居住证)的;

  (二)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含单一险)不低于6个月的企业职工;

  (三)在竞赛主办地行政区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职业农民等群体;

  (四)学生组选手应具有我市技工院校、职业院校或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籍。

  八、竞赛集训

  鼓励主办单位组织选手开展赛前训练,有针对性地培养并提高选手参赛水平。但不得向参赛选手收取费用。

  支持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企业争创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省级集训基地。

  九、竞赛激励

  对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的选手,给予奖励(凡在往届技能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的选手,参加同赛项同等级同组别或低等级赛项,不再重复奖励)。其中,技术能手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认定选手须理论知识、操作技能成绩均合格(理论知识融入操作技能的以操作技能成绩为准)。

  (一)奖项设置。市级竞赛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除一、二、三等奖外,可设置优胜奖,获奖总人数不得超过参赛选手的50%。奖项由相应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颁发,牵头主办单位代章。

  (二)技术能手认定。在市级竞赛中获得各赛项职工组单人赛前3名(双人及以上赛第1名)选手,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杭州市技术能手”,若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选手,不再替补;已有“杭州市技术能手”的,不再重复认定。入选世界技能大赛国家集训队的选手,由市人力社保局认定“杭州市技术能手”。

  (三)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核发。竞赛项目具有对应的职业且有标准规范的,以相应技能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各级人力社保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部门代章形式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由相应的职业资格鉴定实施部门为获奖选手颁发相应职业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统称职业证书):

  1.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按技术文件编制标准认定高一等次的技能等级;优胜奖获得者认定为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的技能等级,已有竞赛技术文件编制标准等级及以上的,不再重复认定。

  2.获得世界级、国家级竞赛相应名次的选手,按照上级人社部门规定晋升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以竞赛技术工作文件规定等级为上限。

  3.获奖选手已有同一职业高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核发低等级职业证书,已有同等级职业证书的不再重复核发。

  (四)颁发奖金。按我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若今后政策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五)主办单位可根据各自职能给予其他竞赛激励。

  区级技能竞赛奖项设置、“技术能手”的认定条件制定等,由区级人力社保部门参照市级竞赛规定进行设置。

  十、监督管理

  技能竞赛应实行全过程录像,相关资料保留三年以上。各级人力社保部门作为技能竞赛综合管理部门,应统筹各类技能竞赛的管理工作,指导竞赛主办单位做好各技能竞赛组织实施。各竞赛主办单位应严格规范操作,包括建立竞赛组织机构、健全竞赛管理机制、完善竞赛管理流程、制定竞赛监督管理办法等。

  技能竞赛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强化竞赛信息数据归集,由竞赛主办单位通过浙江省统一的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平台公开竞赛计划、组织竞赛报名、开展资格审核、实施竞赛管理、完成竞赛职业证书办理等工作。

  主办单位应履行竞赛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加强对竞赛组织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在竞赛举办过程中发现违反规定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主办单位举办竞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力社保部门核查属实的赛事不予享受本办法所述竞赛激励政策,2年内不再将其列入竞赛计划。

  (一)擅自变更竞赛项目、标准和方式的;

  (二)降低相关赛项的技术文件、竞赛试题标准的;

  (三)竞赛命题工作不规范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

  (四)未按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

  (五)组织管理混乱,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七)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

  (八)其他违反竞赛纪律和规定的情形的。

  参与竞赛的相关人员(包括参赛选手、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工作人员等)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竞赛规则,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违反相关规定,对参赛选手视情节轻重按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员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的,给予禁止入场、停止工作、通报所在单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追究其责任。

  十一、其他

  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原文:杭州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