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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580267448/2025-01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人社发〔2025〕46号 | 公开日期: | 2025-06-26 |
发布单位: | 市人力社保局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3-2025-0001 |
关联类型: | 文字解读 视频图文解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杭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杭州市就业见习管理实施细则
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能力,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7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管理与职责
(一)见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由市和区、县(市)两级人力社保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管理全市见习工作,负责总体规划、政策细化、协调指导、审核认定、补贴拨付、跟踪服务、评估监督等有关工作。
(三)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市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负责落实辖区见习单位认定评估、见习岗位认定、见习人员条件确认、补贴审核拨付、见习人员跟踪服务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见习单位的认定与管理
(一)见习单位申请条件。
1.符合杭州市经济发展和产业功能定位,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强;
2.在杭持续经营3年以上;
3.申请认定前12个月的在杭平均参保职工人数达到17人以上(不含被派遣劳动者);
4.提供5个以上见习岗位;
5.见习岗位说明清晰、带教计划完备并配备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带教老师;
6.有完善的见习计划和管理制度,能有效开展见习工作。
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不受上述2、3、4项条件限制。
专精特新企业不受上述2、3项条件限制。
申请前12个月内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或申请时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尚在联合惩戒期限内的单位,不予认定。
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作为见习单位。
(二)申请成为见习单位应提交认定申请表及以下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企业提供营业证照;其他单位提供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许可证或证明材料;
2.见习岗位信息、带教师资信息、见习计划、见习管理制度。
申请材料中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下同)。
(三)见习单位的审核和认定。
1.单位申请。符合条件的单位应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初审。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3.实勘复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由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见习场所、管理制度、师资配备、经营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复审意见。
4.审核认定。复审通过的单位,由市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予以发文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见习单位每半年认定一次,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统筹规划、择优认定。申请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30日和10月31日。
(五)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申请见习单位信息变更。
(六)见习单位不再具备见习条件或主动申请退出的,应在办结相应补贴后,向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见习单位按以下要求开展见习工作,提升实效。
1.见习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不得将见习人员外派至其他单位。
2.见习单位应加强管理,形成系统的见习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内容应包括见习人员考勤、基本生活费发放、见习情况考核、带教执行情况等。
3.见习单位应加强带教老师管理,严格带教计划落实,明确带教老师职责,根据带教成效给予适当奖励,及时更换不合格的带教老师。带教老师需提交见习带教情况,督促见习人员提交见习记录。带教比例不得超过1:5。
4.见习单位应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提交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实践成效等考评意见。
5.见习单位不得与见习人员约定违约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见习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押金等费用,不得发生损害见习人员权益的行为。
(八)见习单位通过虚假见习等手段骗取相关补贴的,人力社保部门应当追回已发放补贴,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见习岗位管理
(一)年度见习岗位需求计划管理。
1.见习单位在开展见习人员招募前,须通过见习系统申报年度见习岗位需求计划。
2.年度提供见习岗位5个以上,鼓励提供技术技能类、管理类、研发类岗位不少于年度计划岗位总数的50%。
3.见习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用工实际及时维护和更新年度计划。
4.见习岗位总数按单位上年末在杭参保职工人数分段计算,参保职工人数100人以下的,岗位数不超过30%;101-1000人的,每超过100人,岗位可增加10个;1001人以上的,每超过200人,岗位可增加10个。
(二)见习岗位认定或变更。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岗位认定或变更的,须通过见习系统申请,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四、见习人员范围与管理
(一)就业见习对象。
1.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或技师培养阶段毕业学年学生、全日制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学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毕业学年留学人员。
2.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技师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院校留学回国人员。
3.16-24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港澳台地区人员参照执行。
(二)见习人员管理。
1.见习人员在见习系统实名注册后向见习单位报名。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及时通过见习系统签订见习协议。
2.见习单位应在签订见习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见习系统进行见习人员登记。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人员基本信息和到岗情况进行确认。
3.见习人员登记所需材料:
(1)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
(2)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3)登记失业青年须提供记载失业登记信息的《就业创业证》。
4.见习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协商一致需延长见习时间的,应在期满前15日内通过见习系统签订延期见习协议,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提前解除协议的,见习单位应在解除后15日内通过见习系统中止协议。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
5.同等条件下,见习单位优先录用在本单位参加见习的人员。
6.见习单位存在未按照协议提供见习条件、未按月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等情形的,见习人员可通知见习单位解除见习协议。
7.见习人员存在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见习单位可通知见习人员解除见习协议。
(三)见习期间,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作见习协议自动终止。
五、见习补贴管理
(一)补贴项目。
见习补贴包括基本生活费补贴、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和指导管理费补贴。
1.基本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按月以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先行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的,可申领基本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70%。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年度评估合格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该年度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80%,标准提高部分为评估年度内完成见习人员在该单位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补贴(不含提前留用见习人员给予的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标准提高部分补贴在年度评估后一次性发放。
2.综合商业保险费补贴。人力社保部门为见习人员统一办理综合商业保险,标准不高于50元/人·半年。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另行缴纳工伤保险等其他险种的,不再给予补贴。
3.指导管理费补贴。安排带教师资对见习人员提供指导和管理的见习单位(事业单位除外),在见习结束后可按符合条件的见习人员数申领指导管理费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提前结束的,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
(二)申请材料。
1.见习人员的考勤情况和基本生活费发放明细。
2.申请指导管理费补贴须提交见习带教情况。
3.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申请标准提高部分补贴须提供留用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材料。
(三)申请流程。
见习单位应在符合申领补贴条件后6个月内通过见习系统提交补贴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
1.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和西湖风景名胜区的见习单位提交申请,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审核,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通过后拨付;
2.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的见习单位提交申请,经属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定通过后拨付。
六、见习跟踪与评估管理
(一)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见习跟踪服务,内容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工作学习情况、对见习的评价,对见习人员留用率、在杭就业率和见习满意度等数据进行分析,协助开展见习单位培训交流、年度评估等工作。
(二)对日常跟踪管理中发现存在不合规情形的见习单位,属地人力社保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改正,停止招募和接收见习人员,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社保部门。
(三)属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见习单位评估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围绕制度建设、组织实施、见习质量等内容,对运行满一年的见习单位开展年度评估,评估得分60分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
(四)见习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1.评估年度未发布岗位需求计划;
2.评估年度月平均在杭参保职工人数不足17人;
3.有空余见习岗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力社保部门推荐的见习人员;
4.连续2年结束见习人员中无留用人员(按规定需通过考试公开招聘的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城乡社区不受参保职工人数和留用人数限制,专精特新企业不受参保职工人数限制。
(五)年度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由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见习单位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直接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
七、附则
(一)本细则涉及见习补贴和购买见习跟踪服务所需资金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二)见习人员综合商业保险承保企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牵头,以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
(三)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本细则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有就业见习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